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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古金梅宣告周柏廷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古金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33号申请人:古金梅,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先锋镇。委托代理人:肖耀华,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古金梅要求宣告周柏廷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周柏廷,男,汉族,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人。系“鲁荣渔71230”船船员。申请人古金梅与周柏廷系母子关系。2014年9月2日,周柏廷随“鲁荣渔71230”船出海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周柏廷。经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周柏廷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30日发出寻找周柏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柏廷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周柏廷随“鲁荣渔71230”船出海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周柏廷。且已经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周柏廷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柏廷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