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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力军与被申请人李东辉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力军,李东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64号申请人王力军,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前郭县。被申请人李东辉,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申请人王力军因与被申请人李东辉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东辉在吉林油田总医院的工资款人民币2.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5月起,每月冻结被申请人李东辉在吉林油田总医院的工资款人民币1000元,至满人民币25000元时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