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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吕妙煌与吴林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妙煌,吴林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吕妙煌,男,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吴林君,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原告吕妙煌与被告吴林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吕妙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妙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妙煌撤回对被告吴林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由原告吕妙煌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洪佩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小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