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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54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济宁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张洪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张洪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5474-2号原告济宁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住所地济宁市县前街57号。法定代表人高明,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庆玉,系该单位辅助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敏(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伟,梁山县建筑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张洪伟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洪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张洪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0元,由原告济宁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承担。审判长  祝士业审判员  闫 飞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卫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