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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郏彩花与郏新标、王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彩花,郏新标,王华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191号原告:郏彩花。被告:郏新标。被告:王华月。原告郏彩华为与被告郏新标、王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干军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郏彩华、被告郏新标、王华月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郏彩华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因银行还贷需要于2014年6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60000元,当日由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一张。后被告又于2014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此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66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郏彩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条、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各两份,用以证明被告郏新标分别于2014年6月5日、12月18日二次向原告借款合计660000元的事实。被告郏新标答辩称:被告郏新标对原告的诉请及事实没有异议,被告愿意用其与原告共有的房屋抵债。被告王华月答辩称:借款560000元属实,被告方已于2014年10月份偿还了60000元,被告王华月对第二次借款100000元并不知情。二被告均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原告举证,经被告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二被告质证后均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的陈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郏彩华与被告郏新标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偿还,经原告催讨后仍未偿还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给原告自起诉主张之日(即2015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郏新标、王华月系夫妻关系,被告郏新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华月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至于被告王华月辩称已偿还了600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郏新标、王华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郏彩华借款660000元及自2015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被告郏新标、王华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郑彬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