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昌支行诉薛小英、杜钦蓉、彭利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人代表刘万炜。委托代理人赵世川,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辉。被告薛小英。被告杜钦蓉。被告彭利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昌支行诉被告薛小英、杜钦蓉、彭利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彭利珍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通知其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26元,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冰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