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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A与被告王B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A,王B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055号原告王A,女,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信丽,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涛,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B,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A与被告王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A及其委托代理人常信丽、王明涛、被告王B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A诉称,婚后被告经常打麻将,半夜两三点才回家,为此原、被告经常吵架,之后被告虽有改善,但时间不长又开始打麻将,因打麻将一夜不归,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为此原告搬出家四次,因为孩子小,并经人劝说,就一直没有离婚。2009年碑林区小南门红缨路的房子开始拆迁,因拆迁安置问题,原、被告经常吵架,矛盾日益加深,导致互不理睬。2012年10月原告母亲因生病,其就与母亲一起居住,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已有两年多。2014年女儿结婚,在婚礼上原告与被告妹妹发生矛盾,被告不但不安慰原告,还骂原告活该,还想动手打原告,被告的不体谅,让原告彻底心灰意冷。在经济上被告不支持,原告尚能忍受,在精神上被告与原告有事不商量,不能相互理解互相支持,原告体会不到丈夫的关爱照顾和家庭的温暖,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B辩称,双方主要是因被告父母家里的房屋拆迁安置产生的矛盾,原告认为被告母亲分配拆迁房屋过少而产生不满。原、被告与原告娘家同住一个院子,原告母亲瘫痪,原告一直在照顾其母亲,长期居住在娘家。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双方于1985年1月15日登记结婚,1986年8月19日生一女王D。在共同生活中,因被告父母家房屋拆迁问题产生矛盾,原告在其娘家照顾生病的母亲,双方沟通较少,影响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诊断证明及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相互缺乏沟通,导致影响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体谅,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定能搞好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A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王A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兰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