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芦婧与赵靖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芦婧,职工。被执行人:赵靖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2014)菏民三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向被执行人赵靖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靖华自收到(2015)菏牡执字第468号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履行(2014)菏民三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赵靖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赵靖华在菏泽市景韵苑小区第33幢4单元301室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靖华所有的位于菏泽市景韵苑小区第33幢4单元301室住房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赵靖华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过户、变卖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时间从2015年05月04日起至2018年05月04日止)。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闫效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欧位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