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蓬执字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2011-964宫建波诉烟台中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建波,烟台中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蓬执字964号申请人宫建波,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申请人烟台中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开发区上海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李起芳,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宫建波诉烟台中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与(2011)蓬执字第962号案的被执行人系同一被执行人,经合议,同意将本案合并到(2011)蓬执字第962号案子予以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1)蓬执字第964号案子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荣宗代理审判员 任玉堂代理审判员 王永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乙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