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高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2014)威高民初字第847号原告李辉与被告贾素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贾素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威高民初字第847号原告:李辉,男。被告:贾素云,女。原告李辉与被告贾素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素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辉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3月在��南省柘城县登记结婚,后于2012年6月24日生育一女李希媛。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小吵发展到天天吵闹。在2013年原、被告发生一次争吵后,被告离家至今未归,对孩子也未尽到抚养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修复可能。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李希媛由原告抚养教育,抚养费暂由原告负担。被告贾素云未答辩,亦未提供反驳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5日在河南省柘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后于同年6月24日生育一女李希媛。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以被告自2013年离家出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李希媛由原告抚养教��,抚养费暂由原告负担。我院受理该案后,先后向被告户籍地、其父母居住地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均未能送达给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被告贾素云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书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贾素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条件。被告贾素云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夫妻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李辉要求与被告贾素云离婚的理由正当,本院对于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女李希媛长期跟随原告生活,现被告下落不明,现宜继续由原告抚养教育,抚养费暂由原告负担。被告贾素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辉和被告贾素云离婚;二、婚生女李希媛由原告李辉抚养教育之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暂由原告李辉负担;案件受理费用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贾素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玉超人民陪审员 杨铜铜人��陪审员姜悦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殿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