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郭清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清海,总经理。申请人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0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6521564,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14日,到期日为2015年4月14日,票面金额为10000元,付款行潍坊银行开发支行、出票人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鸢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庆胜审判员  宋春萍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力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