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林飞球与刘淑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飞球,刘淑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27号原告林飞球。被告刘淑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飞球与被告刘淑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飞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937元,减半收取2468.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768.50元,由原告林飞球负担。审 判 长 任世斌代理审判员 姚亭羽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夏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