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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林飞球与刘淑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飞球,刘淑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27号原告林飞球。被告刘淑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飞球与被告刘淑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飞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937元,减半收取2468.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768.50元,由原告林飞球负担。审 判 长  任世斌代理审判员  姚亭羽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夏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