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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392号原告:聂某某被告: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