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392号原告:聂某某被告: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