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关于鸡西市鸡冠区银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方君、鸡西市宝达选煤有限公司、鸡西市平安义和煤矿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鸡冠区银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方君,鸡西市宝达选煤有限公司,鸡西市平安义河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银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成军,男,经理。被执行人成方君,男。被执行人鸡西市宝达选煤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鸡西市平安义河煤矿。投资人夏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鸡西市平安义和煤矿,采矿许可证号为:XXX。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者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志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金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