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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洪与段天兵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段天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626号原告刘洪,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振中,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天兵,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龙卫东,安阳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刘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撤回起诉,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洪负担。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秀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