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良羲与李培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47号原告:李某甲,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乙,女,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