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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立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洛阳市环城供电局、张跃武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环城供电局,张跃武,冯春芳,张丽娜,张卓严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环城供电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南。法定代表人李积会,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跃武,男,196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洛阳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春芳,女,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娜,女,199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卓严,女,201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高新区。上诉人洛阳市环城供电局与被上诉人张跃武、冯春芳、张丽娜、张卓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洛阳市环城供电局不服本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4)洛开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洛阳市环城供电局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洛阳市环城供电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丁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索青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