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甘国明犯盗窃、诈骗罪,李忠全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国明,李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池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国明,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村居民。1995年9月20日,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1997年8月21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6年5月12日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5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岳池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忠全,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村居民。2013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岳池县看守所。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国明犯盗窃、诈骗罪,被告人李忠全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国明、李忠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甘国明、李忠全去至华蓥市新华大道“豪情骏座”建筑工地,将该工地升降机的铜芯电缆线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986元。2、2014年8月11日晚上,被告人甘国明、李忠全去至岳池县法院审判庭建筑工地,将该工地顶楼平台的铜芯电缆线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200元。3、2014年8月21日晚上,被告人甘国明、李忠全去至岳池县“天羿大酒店”建筑工地,将该工地建筑楼内的铜芯电缆线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142元。4、2014年9月23日晚上,被告人甘国明、李忠全去至广安市广安区滨江路四九滩电站旁的安置房建筑工地,将该工地升降机的铜芯电缆线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480元。5、2014年11月7日晚上,被告人甘国明、李忠全去至华蓥市新华大道“壹号公馆”建筑工地,将该工地建筑楼内的铜芯电缆线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800元。6、2014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甘国明、李忠全去至广安市广安区中桥保障性住房学府路建筑工地,将该工地底楼门市内的铜芯电缆线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000元。7、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甘国明、李忠全去至广安市广安区中桥保障性住房内塔路建筑工地,将该工地底楼门市内的铜芯电缆线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000元。8、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甘国明与谢川邻(另案处理)以虚假邻水县柑子镇岐山村村级公路硬化工程,邀约曾坤林(被害人)入股,并由谢川邻冒充邻水县柑子镇岐山村村长李某某,骗取曾坤林人民币6万元。后被告人甘国明与谢川邻更换电话号码中断与曾坤林的联系。被告人甘国明、李忠全对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甘国明因犯拐卖人口罪、盗窃罪、抢劫罪多次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于2012年5月又犯诈骗罪被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4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忠全于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4月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甘国明、李忠全当庭供述,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指认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追缴的作案工具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甘国明、李忠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均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制裁。被告人甘国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制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甘国明犯盗窃、诈骗罪,被告人李忠全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甘国明、李忠全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国明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甘国明、李忠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甘国明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12月4日至2022年12月3日止。)二、被告人李忠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止。)三、对追缴的作案工具抱钳一把、老虎钳一把、夹钳一把电筒二支、刀片三盒、电笔二支、尼龙口袋五个、绳子三根予以没收;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强人民陪审员 黄晓琼人民陪审员 杨英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苑红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