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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刑初字第0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良兆犯强奸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良兆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刑初字第00088-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女,2010年7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固镇县。系本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王某。系被害人母亲。诉讼代理人权爱民,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良兆,男,1964年5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2014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31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良兆犯强奸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李良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15年4月30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李良兆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撤回对被告人李良兆的起诉。审 判 长  谢继文代理审判员  韩小亮人民陪审员  杨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谷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