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吴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张某某,男。原告吴某某,女。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被告程某某,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建昌县建昌镇朝阳路三段西庆胡同***号。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福志,系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吴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于2011年6月28日购买位于有线花园1#2-101户(118.97㎡)住宅楼,房证号为20616B。该楼借给被告使用,2012年2月15日被告自拟了一份该楼房的《买卖合同》,并到建昌县房产处办理了过户,登记在二被告名下,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12年2月15日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负责过户至原告名下,并承担相应的税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该案已由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现建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正在审理,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凤兰代理审判员 胡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凤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史红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