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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伟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伟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65号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前进路鼎湖新村二区一栋商铺7卡。法定代表人:文贵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梅嫦,该公司经理。被告:谭伟锋,男,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伟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