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姚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姚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杨某某,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徐某某,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某某,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女,1970年7月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某,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姚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子女作为原告主体。本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姚某原系夫妻关系,不能就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以原告的主体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曹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