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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汪久中诉尹先起、彭均政、太平财保襄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久中,尹先起,彭均政,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汪久中。委托代理人王立君。被告尹先起。被告彭均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襄阳公司)。代表人黄海。委托代理人杜瑞。原告汪久中与被告尹先起、彭均政、太平财保襄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久中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彭均政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久中撤回对被告彭均政的起诉。审判员  闫富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邱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