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夏美青与王后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美青,王后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88号原告:夏美青,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安祥,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后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美青与被告王后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美青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美青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美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美青负担。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林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