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初字第4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郑文林与张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林,张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405-3号原告郑文林。被告张志华。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邢开民初字第4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张志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人民大街支行的存款130,000元(因余额不足,实际冻结82,963.79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白塔支行的存款47,036.21元予以冻结。并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邢开民初字第40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原告郑文林向本院提供的保证金50,000元予以扣押。现因原、被告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郑文林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据以查封、冻结的前提已经消失,依法应当对被冻结存款解除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郑文林向本院提供的保证金50,000元的扣押。解除对被告张志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人民大街支行的存款13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白塔支行的存款47,036.21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解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