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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易祖海与赵守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祖海,赵守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83号原告易祖海。被告赵守保。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祖海与被告赵守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守保所有的位于某小区,面积为186.30m2(房权证:第××)、面积为186.30m2(房权证:第××)、面积为118.87m2(房权证:第××号)、面积为394.35m2(房权证:第××号)的四套房屋,并提供案外人邹某所有的位于某某街16号15幢2单元2层右户,面积为158.68m2的房产(房权证:第××号),及案外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某街6号3栋3单元322室,面积为119.63m2(房权证:第××号)、以及案外人易某某所有的位于某公馆3幢3单元4层1室,面积为141.22m2(房权证:第××号)的房屋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易祖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赵守保所有的位于某小区,面积为186.30m2(房权证:第××)、面积为186.30m2(房权证:第××)、面积为118.87m2(房权证:第××号)、面积为394.35m2(房权证:第××号)的四套房屋。二、查封邹某所有的位于某某街16号15幢2单元2层右户,面积为158.68m2的房屋(房权证:第××号)。三、查封刘某某所有的位于某街6号,面积为119.63m2的房屋(房权证:第××号)。四、查封易某某所有的位于某公馆3幢3单元4层1室,面积为141.22m2的房屋(房权证:第××号)。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剑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邱俊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