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阳阳、陈艳兵与被告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牛其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阳阳,陈艳兵,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牛其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30号原告陈阳阳,男,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陈艳兵,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卫东,系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阳县西城区锦源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牛其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牛其辉,男,198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淮阳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德华、丁华宇,系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阳阳、陈艳兵与被告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牛其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阳阳、陈艳兵诉称,牛其辉为其所有的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周转资金,与陈阳阳分别签订了3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403万元。向陈艳兵借款213万元。上述款项逾期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牛其辉及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并承担利息及违约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淮阳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我院发来《关于中止审理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牛其辉案的函》,称,因淮阳县公安局已对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牛其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查封其所有资产,故向我院通报情况,要求我院中止本案的审理。淮阳县公安局向我院送达《淮阳县公安局关于牛其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致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函》,并附立案决定书及查封决定书各一份。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向我院出具正式立案材料,证实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向我院说明理由,并附有立案侦查手续,经审查,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阳阳、陈艳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XX审判员 武国旗审判员 谢新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