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开民初字第0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耿然与王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然,王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02574号原告耿然,居民。委托代理人冯加生,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耿然诉被告王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耿然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然撤回对被告王东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耿然负担。审 判 长 肖 云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