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2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康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青岛欢乐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康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欢乐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216号原告青岛康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中宝。被告青岛欢乐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康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欢乐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康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康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康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坤人民陪审员 王连美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齐晓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