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民诉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贵玉与被申请人秦腊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贵玉,秦腊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民诉保字第13号申请人王贵玉,女,汉族,1980年3月23日生。被申请人秦腊娣,女,汉族,1971年2月15日生。申请人王贵玉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贵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王贵玉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秦腊娣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庄排路39号18栋502室房屋一套,保全金额为100000元,保全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赠与等变更所有权手续。三、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才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张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