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中旗环境卫生管理处与科尔沁右翼中旗文文副食商店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中旗环境卫生管理处,科尔沁右翼中旗文文副食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中旗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巴彦胡舒镇。法定代表人敖其尔,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科尔沁右翼中旗文文副食商店,住所地巴彦胡舒镇。关于科尔沁右翼中旗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执行科尔沁右翼中旗文文副食商店环境卫生行政处罚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行执非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科尔沁右翼中旗文文副食商店已按照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中旗环境卫生管理处(2014)右中环卫罚字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中旗环境卫生管理处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行执非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凤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