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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代克兵与重庆市创陵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克兵,重庆市创陵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405号原告代克兵,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创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经济桥10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吕忠福,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克兵与被告重庆市创陵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代克兵于2015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克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代克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克兵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