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尧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尧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秘某某,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秘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17日登记结婚,因年龄差距,原、被告在处理事情上时常发生争执,被告无工作,经常赌博,对家庭缺乏责任感,是双方感情破裂。2014年7月6日原告父亲去世,被告也没有参加葬礼,原告无法原谅,为此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婚前被告就没有工作原告是知道的。偶尔打麻将,并非赌博,我与原告在一起已经生活了十年了,只是2013年未办理的结婚证书。婚后无财产、无子女。原告娘家父亲病了,原告因去尽孝伺候走了,与我分开有近一年。原告父亲去世,没有通知我,我也就没有去。经审理查明,原告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4年相识。2007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尧都区段店乡千伏村,期间共同经营麻将馆,2013年4月17日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11月原告从临汾职业技术学院公益性岗位下岗,心情不好,劝说被告不要打麻将了,双方产生不同意见。家里窗户玻璃破了,被告不花钱更换,而是贴上一块塑料布凑合,为此原告感到很不高兴。2014年2、3月间原告父亲生病住院,原、被告共同招呼原告父亲住了医院,并到太原进行了治疗。2014年5月原告父亲去世,原告没有通知被告,被告未去参加岳父的葬礼,原告对此不能原谅被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登记结婚时间不长,只有一年多时间,但是共同生活时间已有近十年时间,虽然都是再婚,婚姻生活过程中因家务琐事产生了争执,意见不一致,但是毕竟双方之间所发生的事实,和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因,不符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被告在日常生活中,有不足之处,原告应给其改正错误和不足的机会。被告应当勇于承认错误,敢于承担家庭责任,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再婚婚姻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秘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红斌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樊瑞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范兰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