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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雅尔丝服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瑞隆信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雅儿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麻布社区轻铁四五巷10号101。法定代表人胡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瑞隆信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前海花园1栋306室。法定代表人陈钟诚。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雅尔丝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瑞隆信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7954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瑞隆信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财产,但上述账户已被其他司法机关冻结,本案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系列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