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田某与冷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00511号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冷某,农民。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冷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普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冷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待查到被执行人财产后,申请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3)普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或申请执行人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准确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宫志友审判员 张忠华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