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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华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鑫与刘奇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鑫,刘奇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陈鑫,男,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身份证号:。被告刘奇景,男,汉族,1990年8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原告陈鑫与被告刘奇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果蓉生、夏桂芳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奇景下落不明,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鑫诉称,被告于2013年7月25日欠原告现金55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7月27日前归还,但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归还,还找出种种理由与借口故意拖延,原告为保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奇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原告陈鑫向被告刘奇景出借现金55000元,被告刘奇景向原告陈鑫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陈鑫人民币现金55000.00(伍万伍仟元整),于2013年7月27日前归还,如若未按时归还,愿每天付百分之一的利息(1%)。欠款人:刘奇景,510921198208170031,2013年7月2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刘奇景未偿还借款,原告陈鑫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鑫举出的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以及原告陈鑫的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鑫向被告刘奇景出借借款,被告刘奇景向原告陈鑫出具《欠条》,对其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关系。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刘奇景理应向原告陈鑫偿还借款,故原告陈鑫要求被告刘奇景支付欠款55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奇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鑫借款本金55000元。如被告刘奇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8元,由被告刘奇景承担。该费用原告陈鑫已预交,被告刘奇景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与原告陈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辉陪审员 果蓉生陪审员 夏桂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