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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漯河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远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刘怀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郑州远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刘某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56号原告漯河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锋,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远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小定,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远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刘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远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漯河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波人民陪审员  李保珠人民陪审员  王 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继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