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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瞿敏娟与天宁区红梅涂邦建材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敏娟,天宁区红梅涂邦建材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535号原告瞿敏娟。被告天宁区红梅涂邦建材店,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晋陵北苑**号。负责人吴祝明。原告瞿敏娟诉被告天宁区红梅涂邦建材店(以下简称建材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代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敏娟、被告建材店的负责人吴祝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敏娟诉称,2014年7月27日,原告将苏D×××××轿车停在建材店傍理发店门口靠道板处,当天刮大风,被告的广告招牌因安装不牢被风刮掉,砸到了上述车辆,导致轿车的后挡风玻璃、右后尾灯破损,车身右侧部分油漆损坏,后挡风玻璃贴膜损坏及雨水倒灌进车内致座椅损坏,原告共支出维修费1305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的车辆维修费130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建材店辩称,涉诉的招牌并非被告的招牌,而是立邦公司为被告门店制作的招牌;原告主张的维修费过高;被告店铺门口并非原告的停车位,原告系违章停车。综上,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晚上,原告将自己所有的苏D×××××轿车停在建材店门口,当天刮大风,被告的店招被风刮掉,砸坏了上述车辆。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对该车损失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估损单。估损单载明:“……换件两项,换件金额:8210元;维修三项,维修工时:3640元……修理费总金额(含税):11850元……”后原告至常州外汽星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车辆,费用共计13051.24元(含后档贴膜1200.61元),原告实际支付维修费(含后档贴膜费)共计13050元。常州外汽星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1850元、1200元的两张维修发票。因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另查明,建材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为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宁分局,注册日期为2011年9月22日,经营者为吴祝明,经营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为本市红梅街道晋陵北苑17号。诉讼中,原、被告均认可店招的坠落系刮大风所致。诉讼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一份,陈述涉诉店招系立邦公司所做,由立邦公司养护,立邦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违规停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店招坠落系台风暴雨即不可抗力所致;被告无过错,也没有过失。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维修发票、机动车辆估损单、账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涉诉店招的实际使用者,应保证其安全性,并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现因店招坠落造成原告的车辆受损,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被告店面门前并非相关部门划定的停车位,故原告对车辆受损也有一定的过错,在本次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13050元,有定损单、账单、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被告应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承担70%的责任,即应赔偿原告的损失913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理。被告辩称涉诉广告牌系立邦公司所做、由立邦公司养护,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原告的维修费过高,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店招脱落系刮大风所致,为不可抗力,其无过错,也无过失。本院认为,被告之店招坠落,虽系大风所致,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大风并非不可抗力,被告作为建材店店招的使用者,依法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院对被告系不可抗力导致原告的损失、其无过错、亦无过失的辩称,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宁区红梅涂邦建材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瞿敏娟损失9135元。二、驳回原告瞿敏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瞿敏娟负担13.5元,被告天宁区红梅涂邦建材店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李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德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