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9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与高树忠、武长霞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高树忠,武长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904-1号申请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71号。代表人石福海,经理。被执行人高树忠,男。被执行人武长霞,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聊少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树忠、武长霞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树忠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有尚未支取的保险理赔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高树忠的保险理赔款10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