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国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合众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蓉、张豪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攀枝花市国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合众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蓉,张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47号。负责人:宋豪。委托代理人:曾新明,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中,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国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西路72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张贵林。委托代理人文蓉,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合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西路72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文霞。委托代理人文蓉,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清乡坪。法定代表人:文蓉。被执行人文蓉,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豪,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文蓉,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国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合众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蓉、张豪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2015年3月30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办理完毕转贷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川国公证执字第331号执行证书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撤销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的(2014)川国公证执字第33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樊俊辰执行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