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郑远枢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远枢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724号罪犯郑远枢,捕前职业干部,非累犯,现在平南监狱服刑。苍梧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09)苍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郑远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2010年5月25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2年7月31日获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14日止。2015年3月9日,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完余刑,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至2014年12月,累计奖励分92.8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远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完余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余刑实际情况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远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5月2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银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