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京谏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杨品与倪文林、刘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品,倪文林,刘云,镇江市盛迪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73号原告杨品。委托代理人吕东东,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浩,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文林。被告刘云。被告镇江市盛迪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工业园区李华路3号。法定代表人倪文林,该公司董事长。破产管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天铭,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寿芹,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品与被告倪文林、刘云、镇江市盛迪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4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杨品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4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杨品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品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诉讼费用4400元退还一半。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绪美人民陪审员  邵德安人民陪审员  魏洪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晨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