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西向信用社申请执行李国威、和艳霞、刘倩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负责人牛某某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国威,男,1969年9月25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和艳霞,女,1978年10月20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刘倩,女,1978年6月25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严磊磊,女,1984年3月25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刘东松,男,1981年12月18日生,住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申请执行李国威、和艳霞、刘倩、严磊磊、刘东松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国威、和艳霞、刘倩、严磊磊、刘东松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松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