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方洵与李军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张方洵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方洵,湖北九汇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上诉人李军为与被上诉人张方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3月12日,上诉人李军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00.00元,上诉人李军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江鄂审 判 员 李 峡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陶霄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