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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钱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637号原告钱某某,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