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钱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637号原告钱某某,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