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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庄某甲、庄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庄某甲,庄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22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93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庄某甲,女,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庄某乙,男,1952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马某某与庄某甲、庄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2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庄某甲、庄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马某某彩礼款30000元。马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庄某乙在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庄某乙在存款银行30850元。划拨被执行人庄某乙在存款银行308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韦可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