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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民初字第6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国贵与赵俊莉、孙会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贵,赵俊莉,孙会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初字第6585号原告张国贵,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学文,天津魏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俊莉,农民。被告孙会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贵与被告赵俊莉、孙会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证据欠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0元,退还原告张国贵31**元。审 判 长  曹绪章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人民陪审员  罗松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