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时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沈学文与王正平、刘伯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学文,王正平,刘伯同,姬树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沈学文,村民。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平,村民。被告:刘伯同,村民。被告:姬树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学文诉被告王正平、刘伯同、姬树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学文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学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学文撤回对被告王正平、刘伯同、姬树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学文负担。审判员 杜云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