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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潘歪妹与李夏姐、潘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歪妹,李夏姐,潘国丽,潘雅楠,潘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944号原告:潘歪妹。委托代理人:管伟军,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梦玲,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夏姐。被告:潘国丽。被告:潘雅楠。被告:潘麟涛。法定代理人:潘国丽,系潘麟涛母亲。原告潘歪妹为与被告李夏姐、潘国丽、潘雅楠、潘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歪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13元,减半收取1456.50元,由原告潘歪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