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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东方威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东方威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中平贸易有限公司,蔡高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东方威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蔡明礼。委托代理人:刘颖星,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谈民伟,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琦彬、喻玲,广东正大方略律��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蔡高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代理人:刘颖星,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东方威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威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平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中平公司)及原审被告蔡高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中平公司是香港注册登记的企业,故本案属于涉港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性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来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有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按上述规定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至人民币2亿元的涉港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平公司起诉的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750万元,属于原审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金额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东方威龙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相应的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东方威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东方威龙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东方威龙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于法无据。中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涉港商事纠纷案件,属于集中管辖范围。东方威龙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本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75920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本院制订的粤高法发(2008)28号《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东方威龙公司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回东方威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刘清松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第五条: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第六条第一款: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惠州、汕头、湛江、河源、韶关、肇庆、清远、梅州、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